近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从事审车和代办保险的中介人员未及时代购保险和审车,委托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理赔而引起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陈某因审车来到被告李某某的门市,除审车外委托被告李某某代为办理保险,约定的是:交强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并交了2800元。2018年3月,陈某驾驶川XXA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保险理赔问题陈某之母胡某找到李某某,才知李某某收款后尚未为陈某所驾驶车辆投保,致使陈某死亡未得相应的理赔。胡某某遂将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李某某作为从事该行业多年的中介人员,在本案中明显是以有偿服务为主要目的,在陈某将车辆的相关手续交到其手中后,根据其职业和交易习惯应对该车辆的保险费到期时间进行审查核实并按时交纳保险费,但李某某在陈某的车辆保险费到期后未明确告知陈某,且在双方明确约定了保险费的投保内容和预交部分保险费后也未为陈某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约行为致使陈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103243.10元。
法官说法:汽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容易对驾乘人员和周围环境构成危害,所以有必要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降低风险。本案中,如果李某某及时购买了保险,则车辆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予以化解,李某某的违约行为与陈某出了交通事故无法理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受委托人应及时履行为委托人购买保险等各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委托人也应注意相关手续的完善情况。通过保险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