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0年1月1日至3月18日,我市共有4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其中有3人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有1人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案例警示:
1、刘某,男,2019年7月6日,刘某驾驶川E97CXX号小型轿车从护国往纳溪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州市纳溪区国道321线某路段时,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2、吴某某,男,2019年7月19日,在泸州市江阳区城南大道二段世纪锦源路段,吴某某驾驶川EFX7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某某驾驶的川EY65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川EFX7XX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吴某某弃车逃逸现场。
3、姜某,男,2019年6月9日,姜某驾驶川QKZ1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方向往天立水晶城小区方向行至江阳区康城路一段沱江三桥桥头路段,与推着川ED90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走的陶某某和马某某相撞,造成了陶某某和马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驾车逃逸,伤者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陈某,男,2018年11月29日晚,陈某醉酒后驾驶川EC94XX号小型客车,从合江县城区一转盘方向沿建设路往合江县二转盘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城区建设路固苑小区门前道路处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到行人李某某和罗某,造成李某某和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温馨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如果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马上报警、及时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充分尊重和全力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